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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鼓励地方探索“育儿假”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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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6-15 17: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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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这一备受瞩目的新型假期,正在加速落地。
6月8日下午,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了解到,《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于近日正式印发,这是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后制发的首份政策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明确25条重点任务
《意见》围绕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法律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实化,从6个方面《意见》明确25条重点任务。
在家庭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加强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实施公共服务优惠。
在学校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推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学生管理服务,推进学校社会工作发展。
在社会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明确了专业性社会组织培育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在网络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推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动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在政府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提高长期监护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临时监护工作制度,建立监护评估工作制度,构建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联合执法机制。
在司法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施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
“育儿假”试点加速落地
实际上,早在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就曾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此后,不少地区的“育儿假”应运而生。
例如,2019年11月起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福建相关政策也明确,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2020年8月正式公布的《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亦指出,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而随着此次《意见》再次强调“育儿假”,“育儿假”试点或将在地方层面加快启动步伐。
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意见》提出,要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要加强家庭照护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此外,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BBunion编辑部